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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审判纪实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5-03-03 10:40:17       访问次数:

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审判纪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03月02日)

图为办案法官与小玲(左二)交流。夏友峰 摄

  随着法槌的落下,11岁的小玲(化名),这个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总算彻底摆脱了违背伦常的家庭环境,获得新生。2015年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当地民政局接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后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同时,这起案件提醒那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即便是“天然构成的监护权利”也不是牢不可破的。父母伤害儿童,绝不再是家务事!

 

生父性侵 激活“僵尸条款”

  2013年春节后的一个阴雨天,一个八九岁的小姑娘突然从路边跑出,拦下徐州市市民张兰的车喊“饿”。张兰心疼地发现,女孩衣着破旧、脸色蜡黄,于是带她回家。在给孩子做了一顿饭后,张兰将女孩送了回去。没想到,几天之后,小玲再次悄悄地摸到张兰的家里。交谈中,女孩称家里只有一个爸爸,经常打骂她,还向张兰露出了脸及身上的疤痕,头部还有一处凹陷,张兰十分爱怜与同情。此后,小玲隔三岔五会过来,两人关系逐渐亲近。

  就这样断断续续地过了一年多,直到2014年的一天,小玲再次哭着来说爸爸一早打她,之后孩子的描述让张兰震惊了:小玲被她的亲生父亲性侵了!不仅如此,小玲还曾被隔壁一名邻居性侵过。情急万分的张兰带着小玲赶到辖区派出所报了案。

  这天,记者见到小玲的第一印象就是“老成”。这个背负着身体和心灵双重伤害长大的孩子,过早地见识了现实的丑陋。小玲的亲生父亲邵福现年30多岁,小学文化,此前长期在外打工。10多年前,他经人介绍,在河南焦作做了当地一户人家的上门女婿,女儿小玲不久后出生。因邵福好吃懒做,这段婚姻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女方单方面提出离婚。邵福提出要带走女儿,女方同意。小玲被带回徐州时,还不到两岁。

  据邵福交代,他在2012年,小玲只有8岁时,一次酒后回家,第一次强奸了女儿。期间,邻居张某知道小玲平时独自在家,便将小玲骗到了房内,对其实施了强奸。两人于2014年10月被判刑,其中,邵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此后,流离失所的小玲暂由热心的张兰抚养,把张兰家当成了自己的家,并亲密地称呼张兰为“妈妈”。张兰说,两年的相处,她和孩子有了很深的感情,但在她的心里总感到缺点儿什么。“监护权”,这是让张兰一直犯难的心事。小玲的父亲邵福如此的恶劣品行和入狱服刑,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小玲的监护权归谁成了一个现实的难题。

  其实,“监护权撤销”并不是一个新概念。记者了解到,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然而,近30年来,撤销监护权的案例寥寥无几,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僵尸条款”。

 

提起诉讼 民政部门“兜底”

  “第一是当时的法律条文过于模糊,第二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谁来养,这两个关键问题没有明确,也就无法落地。” 采访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荣认为,这一条款之所以“沉睡”,主要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监护人的监护权撤销之后,孩子如何生存是个大问题,吃饭、穿衣、上学、户籍等问题都需要解决。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的“意见”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之一,民政部门等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判决撤销,并指定其他监护人。

  2015年1月7日,铜山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由铜山区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的案件,成为今年1月1日“意见”实施后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的案件。该案受到了民政部的高度重视,李立国部长认为民政机关的申请“首开先河”,具有示范意义,批示加强案件跟踪,视情内部推介。为了提高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诉讼能力,民政部专门为铜山区民政局指派了深谙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免费提供诉讼服务。

  徐州中院少年审判庭庭长王韧认为,“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细则,在执行中遇到了很多问题。”铜山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姬广勇表示,以往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害,涉及到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到法院层面普遍存在立案难问题,其中最大的难点就是“由谁提出”。尽管此前相关法规都有规定,但提出主体均为“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中,很难有部门可以作为明确主体。而新规第27条明确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由此,铜山法院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在找不到其他主体部门时他就可以作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部门了。”今年1月7日,全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的案件在铜山法院立案的消息,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意见”规定,撤销监护权案件参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审限一个月,该院审委会决定由院长王牧担任该案审判长。

 

调取证据 化解办案难题

  “小玲的悲惨遭遇是办案无法绕开的一个沉重话题,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被刺痛心灵。”铜山法院法官王宇介绍了初次阅卷后的切身感受:“考察案件本身,无论从事实、法律适用还是司法程序上都存在很大的难点,尤其是民政部门在立案之初几乎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当时仅有的证据很难直接支持其申请主张。”无论对于法院还是民政部门,都是初次接触这类案件,申请人举证能力不足是案件办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合议庭决定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为主,以便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判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在距离徐州市区60公里的一个小村落里,法官找到了小玲家那个破败的院落。在走访四邻和村民委员会的过程中,没人表示愿意承担监护小玲的责任。在村委会主任与法官交谈的笔录中记者看到这样的记录:“照顾一个孩子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仅仅吃饱穿暖是远远不够的,村委会没有精力也没有人手承担这样的责任。”

  剥夺小玲之母王英的监护权是民政部门提起诉讼的申请事项之一,查清王英的具体情况是案件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为此,法官专程赶赴河南焦作走访了当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调取了王英的户籍和婚姻状况信息等证据:邵福和王英虽然近10年未曾谋面,但仍在婚姻存续期间。他们的户籍地址均在焦作,户主是小玲的外祖父,家庭成员包括小玲的外祖父母,王英、邵福夫妇,小玲的舅舅和小姨等近亲属。

  小玲的生母王英幼时患上重病,病愈后落下了双下肢残疾。2003年,同村的邻居找到王英的父亲老王,说自己家中一个从徐州来干活的年轻人挺适合王英的。而结婚后,邵福稍不如意即对王英大施拳脚,甚至迁怒到小玲身上,邻居经常见到可怜的小玲被打。

  那为何在邵福被抓判刑后,老王一家人依然对小玲不闻不问?在法官的一再追问下,老王称,邵福是个性格扭曲的人,他们怕邵福出狱后再来找上门来;另外王英已经再次“嫁”人,如果再抚养小玲会影响她现在步入正轨的生活。法官要求他们明确答复现在是否愿意抚养小玲,承担起法定的监护责任。在一番吞吞吐吐后,每个人的答复均是“不愿意”。在向王英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送达了开庭传票后,法官带着沉重的心情离开了焦作。那么,本案的另一名被申请人是小玲的父亲邵福。在监狱,法官会见了邵福,告知其被撤销监护权可能会面临的法律后果,邵福几乎没有停顿地表态:“谁养我都同意,我以后也不会再去找孩子、要孩子。”

  为了吃透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的深刻内涵,法官们专门走访了参与起草“意见”的法律专家。为了能深入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从立案时法官就保持着和小玲的联系,每周都要和孩子单独交流,带孩子出门散心,小玲也从最初的充满戒备到逐渐对法官敞开心扉。法官考虑到司法程序可能对孩子的心理带来的影响,有意识的常带小玲到法院“玩”,看看“法官伯伯”、“法官奶奶”、“法官阿姨”工作的地方,看看审判庭的布置摆设,小玲也逐渐熟悉了法院的环境,一时间成了铜山法院的“常客”。

  从法院调取的证据看,现在小玲潜在的指定监护人一个是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另一个就是临时照料小玲的好心人张兰。经过法官的多次走访,包括向张兰的四邻了解其家庭状况、个人品行等,能够确认张兰是出自对孩子的关爱照顾小玲的。张兰夫妇家庭年收入在5万元左右,虽然在当地属于中等收入,但是考虑到小玲的教育、医疗和需要长期专业心理疏导等情况,无疑又是张兰无法独立负担的。

  但是不是监护权就可以毫无疑问的指定给民政部门呢?法官对此也有顾虑:小玲在张兰家已经居住了近两年,双方产生了深厚的亲情,如果断然让民政部门监护,会不会粗暴地割裂小玲刚刚感受到的家庭的温暖?这又能不能称得上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带着这一顾虑,铜山法院与民政部门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经协商,形成了最终的解决办法:由民政部门提供小玲生活所需的经济保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小玲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需要。同时期待以上的承诺从法律上要建立在民政局取得监护权的基础上。为了能让小玲的生活稳定、情感得到抚慰,民政局取得监护权之后,采用法律法规所授权的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方式继续让张兰照料小玲的生活。

 

当庭宣判 释放“标杆意义”

  2015年2月4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小玲监护权案在铜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为了督促王英及其父母出庭,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最终,王英也没有到庭,小玲的外公外婆在案件宣判后才匆匆赶来,和孩子吃了一顿饭,给小玲留下了600元钱。

  在庭审现场记者看到,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被申请人邵福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王英因缺席庭审放弃了诉讼权利。30多名铜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共青团、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人员应邀旁听了庭审。民政局及法院调取的证据被一一展示,并进行质证,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对所有的证据均无异议。

  为了保护小玲的隐私,庭审中,无论是法官,还是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以及出庭宣读观护报告的社会工作者,提到小玲都以化名指代,孩子以远程视频、背对镜头的形式“出庭”,慎重而快捷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不愿意和河南的外公外婆一同生活,要和“张妈妈”在一起。视频另一端的小玲身旁有一名法官陪同,以保障小玲陈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从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出发,这无疑是对庭审直接言辞原则内涵的延伸。

  休庭期间,合议庭收取了30份旁听人员的民意测评问卷,统计结果显示,支持民政局取得监护权的有18人,占到全部问卷的60%以上,11人支持张兰取得监护权,1人不发表由谁监护的意见,建议法院慎重考虑。而同意撤销小玲父母监护权的为100%。经过合议,审判长王牧当庭宣判:撤销被申请人邵福、王英对小玲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小玲的监护人。依据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规定,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该判决立即生效。

  为了对小玲隐私的保护,法院邮寄送达判决文书的同时附上了《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告知书》,明确释明泄露小玲个人信息所面临的法律责任。结案后,法院封存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接案以来心情一直凝重的王牧,在案件宣判后对记者表示:“法院的判决只是为小玲今后正常的生活打开了一扇门,希望孩子这段不堪回首的往事能像我们的案卷一样被永远地封存。”

  该案宣判后,引发社会各界强烈而积极的反响。舆论认为,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释放出了“标杆意义”:一方面,彰显出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尤其会对“虐童是家事”的观念形成强烈冲击,有望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进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一种有力的保护。而且,当这种保护成为一种常识和自觉后,父母将会更加珍惜自己的监护权。(记者 娄银生 通讯员 夏王吴)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