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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错案五大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5-03-14 12:07:00       访问次数:

最高检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错案五大典型案例


(来源:2015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1 最高检历时7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

 

 

点评:

 

    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7年的申诉案。

    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申诉案,到2014年9月15日徐辉被宣告无罪,在7年多的时间里,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与广东省检察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注重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对徐辉案的重新审理及改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此案发回重审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持续督办此案进展情况。广东省检察院安排专人跟踪法院办理情况,多次督促法院尽早进行审理。针对珠海市中级法院2012年8月开庭重新审理但迟迟未判的情况,最高检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再次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

    观察该案平反过程,并未有新证据出现。法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审裁判认定徐辉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是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而改判。其主要依据正是广东省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中列出的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

 

案例2 最高检发出检察建议开启再审黄家光错案

 

 

点评:

 

    黄家光申诉案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以来,又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得到改判的案例。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黄家光14年的坎坷申诉路,也折射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的变革。

    2012年,最高检调整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改变以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模式,改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加大自身办案力度的同时,加大督办力度,并对下级院办理的重点、疑难、敏感案件主动介入,予以指导。黄家光案件就体现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的这一指导思想———承办检察官在仅仅半年时间内就完成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2014年11月,最高检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后规定规范和细化了办案程序,加强了对自身办案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比如以前并没有对立案前的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具体的审查期限,造成个别办案人员拖延不办或者“选择性办案”,修改后规定明确要求,受理后2个月以内必须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批准才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此外,规定还加大了公开审查力度,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案例3 检察机关察微析疑推动纠正王本余错案

 

 

点评: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真凶,察微析疑,推动纠正原审错案的案例。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另一起故意杀人案高度重视,认为王本余案为错案的可能性较大,检察机关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尽快查清事实,掌握第一手情况,使真正的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立即组成调查组赴内蒙古调查取证,经询问王本余本人和其他证人,查阅案卷,实地调查,进行法医鉴定等,检察机关发现王本余案存在诸多疑点,原审判决中认定王本余故意杀人、强奸证据不足。经多次沟通协调两地司法机关,推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一起错案,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不枉不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案例4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纠正王玉雷错案

 

 

点评:

 

    保定市两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批捕环节严把证据关,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同时提出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抓获真凶,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成为检察机关更加主动、有效开展诉讼监督,监督纠正的典型冤假错案案例。

    纠正王玉雷错案,是检察机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落实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真实写照。

    近年来,检察机关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持全面调取、综合判断各类证据,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2013年9月,最高检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要求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案例5 检察机关洗冤“于英生杀妻案”

 

 

点评: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平是重中之重。

    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使得蒙冤17年的于英生得以沉冤得雪、重获自由。检察官们的辛勤付出,让这一刻的来临比于英生的预期提前了整整10年。

    安徽省检察院前后两任检察长接力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合力监督,最终以法律的名义为于英生讨回了公道,洗刷掉罪名。这一刻,公平正义就体现在检察人员监督执法、纠正违法的不懈努力中。

    防止冤假错案,这是司法公平的底线,也是法律尊严的底线。肩负法律监督神圣职责的检察机关一直在行动,维护公平正义是他们永远的核心价值追求。(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