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热线:400-008-5007
联系电话:18180413233
E-mail:sunsharelaw@163.com
公司地址:联邦财富中心(成都市武科东四路18号)1栋A座302号
还在朋友圈卖假名牌?注意了,最高可将面临7年有期徒刑!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5-03-03 10:04:56 访问次数:次
说起走上微信卖假货这条路,何某有一段非常辛酸的血泪史。
本科毕业后,何某留在了高校任职。安稳体面的工作,富裕的家庭,事业有成的老公,幸福的何某是很多人羡慕的对象。后来,何某怀孕了,便辞去了工作,安心在家当一个全职太太。然而,老公一次投资失败,将她所有的美梦化作了泡影。
“他瞒着我,把家里所有的钱都用于投资,后来破产了。”何某说,老公的破产不仅让家里瞬间一无所有,还欠了好几十万的债。而这之后,何某的老公竟然抛弃了她和孩子,回了台州老家。性格倔强的何某不愿回老家找负心汉,于是留在杭州找了份普通的工作,开始上起了班。
然而,一面是嗷嗷待哺的孩子,一面是房租的压力,何某微薄的薪资根本是杯水车薪。这时,一个偶然的赚钱机会,向她招起了手。
2013年年初,何某在微信上看到,一个广州的朋友经常会在朋友圈里发布一些名牌包包。“我一开始是觉得这些包很好看,所以就转发了这些图片。”何某说,这一转发不要紧,很多朋友都来向她打听价格,想要购买。何某想着,平日里也见别人在朋友圈做代购,赚钱不少,自己又有渠道,何不也搞个副业,赚点外快?
把自己的想法和广州的朋友一说,一拍即合,何某成了中间代理。所谓代理,就是何某通过自己的两个微信号,“cocomingpai”和 “yoyoshishang”,在“朋友圈”挂卖商品,例如各大名牌包包和饰品、名牌手表和高档化妆品等。然后,把顾客的需求量发给广州的朋友,由朋友从广州的生产工厂里直接发货给卖家,何某则赚取中间的差价为利润。
虽然,何某发布的图片上,商品都有名牌的LOGO。但何某说,基本上这些“大牌”的进货价都在几百块钱的样子,卖得也不贵,也就是正品售价的几十分之一。
“这点钱买到的大牌,大家都心知肚明是假货。”何某说,自己也看过不少人在做类似的事情,都习以为常了,没想到会这么严重。“归根到底,还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何某在法庭上几度落泪。
2013年12月4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何某位于下沙四季景苑的住所内发现假冒的“路易威登”、“色丽奈”牌女包,“普拉达”牌皮包、手包、“香奈儿”牌皮夹、包、耳钉,“欧米茄”牌、“沛纳海”牌、“江诗丹顿”牌、“万国”牌手表等24件商品。据统计,从2013年年初开始,截至2013年12月4日,何某销售假冒“香奈儿”、“普拉达”、“路易威登”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元。2014年8月25日,下沙警方向下沙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方面认为,“何某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或者查扣货物价值15万元,就构成此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巨大”,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昨天,下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结果将择日宣判。
注册一个微信号,配上商品图片和说明文字,一个低成本的“微店”就诞生了。但是这些产品的质量和来历实在是让人忧心。一旦遇到问题,维权无门……
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卖东西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微信朋友圈也并非 “第三方交易平台”,所谓第三方平台,指的应当是搭建一个购物平台,专门用于交易。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
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在法律上属于“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它可能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等产生,一般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如果遇到假货、遇到违规销售等相关问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比如购买到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来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时,
一是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是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
三是要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 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
做到以上三点,卖家一般不敢只收钱不发货或者出售假货,即使出现也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