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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讲民诉法解释笔记 上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5-03-05 10:17:00       访问次数:

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讲民诉法解释笔记 上

    (来源:2015-03-02  两高法律资讯)

授课人︳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一、概述--制定民诉法解释的过程和背景等(略)
 
二、民诉法解释的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核心原则)
(二)依法原则
1、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和执行
--民事诉讼过程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
--民事诉讼过程是是让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
--民事诉讼过程是让旁听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
2、当事人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3、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证人、鉴定人等)
4、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
(三)效率原则(在不违背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
如小额速裁(共13个条文)、程序性裁定一般不得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除外)【特别指出:执行异议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也不能抗诉】
(四)科学性原则(遵循审判执行规律)
例如不是什么审判案件都是调解优先。
不同程序的职能+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构成网络维护法治秩序
•做好四个协调:
1、立、审、执三个环节的协调,不能混淆,如审判时就考虑能不能执行。
2、诉讼和非诉的协调。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民诉程序的协调(如调解、仲裁)
•民诉程序内诉讼和非诉的协调(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做好一审、二审、审监程序的协调(界定三个程序的职能)
一审:查清事实、适用法律
二审:争议事实、法律问题解决(二审不超过争议范围)
审监:依法纠错、维护权威
3、诉讼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协调。(调解优先但不绝对先调解)
(五)便民原则
(六)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原则(13条)
 
三、管辖制度
1、合同履行地问题(18条)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网购问题(20条)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信息网络侵权问题(25条)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4、不动产纠纷(28条)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5、指定管辖问题(41条)指定前下级法院中止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6、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42条)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民事诉讼证据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
当事人主张和反驳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必须要有证据 (90条)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明基本事实(91条)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当事人证明基本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本身事实(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
(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举证+证明)
1、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当事人证据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
3、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证据,或者证明力度不够,要承担不利后果
★转变理念:向社会提供更明确的信息,举证责任不仅是提供证据,更重要的是达到证明目的。不能一纸诉状,就要讨个说法。
(三)逾期举证问题
1、因客观原因没有提供,采纳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提供,不采纳,但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但是要对其进行训诫、罚款
3、不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提供(一般过失),应当采纳,要进行训诫
4、再审阶段逾期举证理由成立。要分清新事实、新证据:新证据—改判 新事实—不能改判,只能再起诉。
(四)证据质证问题
1、认定事实证据必须质证
2、没有争议的事实也要质证
3、质证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
(五)证据的审核和认定
1、自由心证(也要遵循法则 105条)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全面客观、依据法律、证据规则、逻辑推理
2、非法证据排除(106条)
【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审认证据(优势证据标准:一般标准为高度概然性原则,特殊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六)保证书的签署
1、当事人陈述的保证 
2、证人作证的保证
保证书的内容待设计,下一步可以要求宣读保证书
 
五、一审程序
(一)职能:基础性程序,查清事实、适用法律
最重要抓一审质量,其次是二审,最后才是再审
(二)落实立案登记制度
•必须同时具备民诉法119条规定,没有124条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供起诉材料应该初步审查。
•既要做好立案登记又要落实负面清单制度。
(三)重复起诉不予受理(247条的三项条件同时具备)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案件不能算重复起诉,如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等,应该为新诉,不能以再审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