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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税率法定原则:从删除到回归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5-03-15 12:26:00       访问次数:

【两会·聚焦】税率法定原则:从删除到回归


  (来源:2015-03-15 融媒体中心 法制日报)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最大关注点: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法定”问题专设一项,并明确税率法定原则。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中国虽然在1982年宪法中就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当时官方考虑到中国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就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拥有税收设置的权力,成为当时最为可行、又不违反基本法律的一项“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关于“税收”这一项的表述,曾历经一番反复。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该项的表述为“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但提交本次全国人代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则将其改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一变化一度引发争论。一些代表指出,税率是税种的基本要素,凡是单行税法都要对税率作出规定,建议将税收要素中的“税率”予以明确。从今天通过的修改决定来看,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税率的相关表述从被删减到回归,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式立法民主”对于民意的尊重与响应,值得“点赞”。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广泛征集代表的意见与建议,体现了人大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税率”两字删增之间,体现了消除法律规定“模糊地带”的坚定决心,以及确保法律权威性、准确性与科学性兼顾的民主立法过程。透视“税率”两字“删增博弈”的细节,充分显示了立法过程中,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有机融合、相得益彰的优越性。

 

 

六大亮点解读

 

 

  亮点一:规范授权立法,使授权不再放任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在授权期满前六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

  亮点二: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中国设区的市有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此次立法法修改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修改后的立法法还相应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亮点三: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但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亮点四: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分析认为,通过修法,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就不能那么“任性”了。

  如,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亮点五:加强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修改后的立法法明显加强了备案审查力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如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再如,新的立法法还提出审查申请人反馈与公开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亮点六: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针对目前实践中司法解释存在的诸多问题,此次立法法修改,对司法解释也做了约束性规定。

  这方面的规定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最高法院、最高检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除最高法院、最高检外,其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