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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坚决打掉犯罪背后的“保护伞”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5-03-16 13:31:27       访问次数:

检察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坚决打掉犯罪背后的“保护伞”


(来源:2015-03-15 徐盈雁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最高检挂牌督办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案件69起

 

2014年3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履行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跟踪催办等职责

 

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1758件2103人

 

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1112件1415人

 

最高检评选公布“中国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指引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

 

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一大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

 

深挖“保护伞”,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

 

加强检察队伍司法能力建设,提升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水平

 

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

 

    2014年,最高检的检察官们有点忙,仅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案件,就挂牌督办了69起。

    从最高检到基层检察院,从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到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检察人员在认真履行诉讼监督、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责,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

    2014年3月,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启动后,大部分省级院成立了由副检察长担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认真部署落实。各地还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及时制定和下发了具体实施方案,并选派精干力量加强办案保障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比如河北省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会签了《关于切实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开展后,各地检察机关对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摸排了一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的线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案件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依法立案侦查。比如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通过媒体报道发现食药监局2013年查处46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与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数差距较大,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其中12起案件立案侦查。

    而对监督移送、监督立案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并对重大案件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跟踪催办,有效解决了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问题。比如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在办理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张某、王某等人系列“毒豆芽”案件中全程跟踪指导,针对各区院提出的案件移送标准、证据收集审查、犯罪数额认定等方面的问题与公安等单位共同研究,达成共识,先后依法批捕43名犯罪嫌疑人。

    数据统计显示,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1758件2103人,其中以生产、销售假药案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居多,分别为748件和517件。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1112件1415人。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司法办案力度,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了一大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924件4859人,起诉5156件8834人,批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6217件9051人,起诉13244件20104人。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为指引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最高检公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侵犯著作权案件5件,侵犯商标权案件3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2件;刑事案件8件,民事抗诉案件1件,行政抗诉案件1件。案件涉及工业技术、电子商务和软件信息等多个知识经济领域。

 

坚决打掉犯罪背后的“保护伞”

    2014年,在审查逮捕一起“毒豆芽”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检察院发现,该区质监分局3名工作人员在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后的数次检查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3个无营业执照的“黑作坊”生产达两年之久,遂将该职务犯罪线索移交至本院反渎局,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对3名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深挖“保护伞”,严惩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在过去一年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着力点之一。 

    2013年1月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集中两年时间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活动。截至2014年11月,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相关案件14521件20403人。其中,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988人,占专项工作的4.8%。

    2014年,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与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有关的问题,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保护伞”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办相关行政监管和执法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

 

以专业化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强队伍司法能力建设,提升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水平。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软件”建设方面,最高检针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多个涉及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解释文件,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部分省、市检察院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举办收集、固定证据培训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取证能力,保证移送司法机关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犯罪案件在证据上的衔接。

    为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最高检派员参加中瑞、中俄、中日韩自贸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共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良策。

    在“硬件”建设方面,最高检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举办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业务培训班,探索设立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人才库,建立完善专业化人才队伍。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设置保护知识产权处,负责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上海三级检察院均设立专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的业务机构,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设立了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处。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密切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普遍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咨询等制度,积极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对案件移送、受理和处理情况的全程监督,形成打击犯罪的有效合力,构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长效机制。比如辽宁省检察院推动建成覆盖全省三级检察、公安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打击侵权假冒领域“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行政处罚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后结案归档。(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