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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驰名商标从事不同的行业,构成商标侵权吗?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5-03-30 14:05:48       访问次数:

擅用驰名商标从事不同的行业,构成商标侵权吗?


    (来源:法律猫)

生活场景
    1990年1月9号,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主体企业是武汉卷烟厂。公司主要生产“红金龙”“黄鹤楼”等品牌的卷烟。1998年9月7日,武汉卷烟厂申请的“黄鹤楼+圆形”通过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审核,有效期为1998年9月7日——2008年9月6日。2005年1月2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和公告下,武汉卷烟厂将“黄鹤楼+圆形”的商标转让给武汉烟草集团。
    2006年4月,邓先生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四个带有“黄鹤楼”字样的中文域名,分别是“www.黄鹤楼商贸.cn”“www.黄鹤楼商贸.中国”“www.黄鹤楼香烟.cn”www.黄鹤楼香烟.中国,而且邓先生在他的网页上直接使用了“黄鹤楼+图形”的商标。武汉烟草集团随即将邓先生告上武汉中院,要求邓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庭审中,邓先生辩称他宣传的是特色餐饮,与原告属于不同行业,因此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邓先生的理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他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构成侵权呢?

法律智慧
    本案涉及的是网络域名形成的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武汉烟草集团在第34类商品上的:“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邓先生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目的是接“黄鹤楼”这个商标的知名度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达获利的商业目的。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专有使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邓先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2)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邓先生立即注销其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四个中文域名;
    3)被告邓先生承担本案受理费1000元。

温馨提示

    1)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即使从事不同行业的经营活动,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2)商标权是企业的一项重大知识产权,即使在虚拟的网络中侵权,也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