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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涉及哪些改革?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5-04-29 10:29:21       访问次数:

动态 |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涉及哪些改革?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编辑:李麒玉
图片:李欣南、师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主要亮点举措有:
一是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和学历要求作了调整,进一步增强了选任代表性和广泛性。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强化了随机抽选方式,增强了陪审选任公信度。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是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参审范围,首次明确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方案》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四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提出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等,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等,切实改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五是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
六是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惩戒和履职保障机制,要建立陪审员宣誓制度、退出制度、惩戒制度,强调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保护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就《方案》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但书内容除外)、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试点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试点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