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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无法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辞退吗?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5-05-15 10:41:37       访问次数:

女职工孕期无法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辞退吗? 

 
    (来源:法律猫)
 
生活场景
    胡小姐怀孕期间,工作状态越来越糟,工作效率逐渐下降。公司总经理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终于有一天,总经理把胡小姐叫到办公室,对她说:“小胡,这几个月来,你的工作状态非常的差,与你怀孕有直接关系,公司领导商量后决定,让你回家静养,我们先解除劳动合同,等你生了孩子后,到时公司如果需要招工时,再打电话给你,你看如何?”
    还没等胡小姐表达自己的想法,总经理就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递到胡小姐手上,说:“这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支付给你的经济补偿金,你收下吧,明天你把劳动合同带过来。”
    胡小姐说:“总经理,法律规定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辞退员工的,你这样做好像不太好,希望你再考虑一下。”说完把经济补偿金放在总经理的办公桌上,然后走出办公室。
    可是总经理根本不考虑法律规定,仍然强制与胡小姐解除劳动关系。胡小姐无奈之下,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结果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要求公司收回与胡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律智慧
    不少用人单位可能觉得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会影响公司的效益,而公司却被要求支付她工资,是一种赔本的买卖。因此,作为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企业,可能会找各种理由辞退怀孕的女职工,殊不知,这种做法是违反保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的。
    法律对女性劳动者,尤其是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有一种人文关怀,明确规定在女性孕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应为其安排轻松的工作,多给她休假的机会。本案中,公司与胡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
温馨提示
    1)作为用人单位,如果担心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影响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效益,可以在招收员工的时候,作出特别的规定。否则,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女性员工怀孕了,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对怀孕的女职工应多一点关怀和帮助,要以人为本,要用诚意打动员工,这样员工才更愿意忠于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1条【孕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2条【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