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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系统接连出台改革意见 均亮剑冤假错案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5-02-27 10:42:29 访问次数:次
公、检、法陆续出台200余项改革措施
去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顶层设计”,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中全会召开后,各方开始按照“战略蓝图”施工。
今年2月15日,官方发布消息称,《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
这是中央首提“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引发外界关注。对此,公安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与以往改革相比,这是一次全面系统、综合配套、触及根本的改革。本次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几乎涵盖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
2月25日,羊年春节后的首个工作日,最高检出台《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六方面42项重点任务,旨在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次日,最高法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中国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这一文件提出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并设定了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至此,中国公、检、法系统均出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文件,共涉及200余项改革措施或任务。
热点梳理
在上述三份改革意见中,有不少关涉司法公正、民生便利以及人权司法保障的具体措施,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
——取消暂住证制度
在深化公安改革方面,“户籍改革”是最受舆论关注的焦点。改革意见明确提出: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此外,改革意见还提出,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等多项措施。
——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出庭受审
在深化法院改革方面,最高法发布的改革意见首次明确,“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透露,法院方面正在和公安部进行紧密的沟通和协调,现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将在近期推出这项制度。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一点在最高检和最高法的改革方案中有所细化。
最高检提出,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协同中央有关部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最高法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安排中,还提出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防范干预司法
防范干预司法,法院和检察改革意见中均有涉及,这也是对四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的落实。
最高法提出,要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最高检除了提出完善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还对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防止内部干预制度作出安排。改革意见提出,要明确上级检察院依法对下级检察院实施领导的途径及方式,严格区分内部行政管理权与检察官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界限。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法院、检察院将建“自我惩戒”制度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最高法出台的文件,都提出“自我惩戒”举措。
其中,最高检出台的意见明确,“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
最高法发布的改革纲要则明确,“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公检法均亮剑“冤假错案”
公、检、法系统出台的改革意见,均提及“冤假错案”。
其中,公安改革意见指出,“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等。”
最高检将“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作为42项任务之一,并明确,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
最高检进一步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明确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最高法亦是用较大篇幅强调如何“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并进一步指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专家说法
谨防一些改革措施被规避、异化
“从大的背景来说,公检法系统出台的关于各自体制改革的这些做法和规划,实际上是对四中全会决定的落实。应该说,公检法是从各自不同角度、不同职责范围,对未来一段时间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对中新网记者分析。
在王敬波看来,上述改革颇具亮点,也有很多值得期待的地方,“总的来说,对进一步优化国家司法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理顺整个司法体制,应该会起到比较大的作用。”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王敬波说,这200多项改革举措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主要还是看落实情况如何。
她指出,其中一些改革更多是形式意义上的,比如犯罪嫌疑人的着装问题等,这都是比较容易实现的,但确实也有相当多的改革,不是简单就能够落实得了,因为它需要很多匹配性的制度。
“比如司法管辖制度改革,难度就比较大,需要整个司法体制、行政体制的重大变动,尤其像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这类涉及到根本性司法体制变革的改革,要落实的话,牵扯面会比较大。”王敬波说。
另外,诸如法官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待遇等问题,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财政体制的匹配、法官遴选机制的改革等,而如何设计这些具体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王敬波提醒,“此外还有一类改革,看似简单、容易,但可能在实施当中容易被规避、异化掉。”
她举例说,比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问题,“这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比较负面的因素,为此,此次改革中也提出,要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看似是一个很容易操作的问题,但实际上做起来很难。”
王敬波分析,一些领导干部惯于从讲政治、顾大局的角度去干预司法活动,并且这种行为很多都是潜在的,而这种潜在的干预该如何避免,这看似简单,但实施起来很容易被规避甚至异化。
“因为领导干部的干预,实际上还是囿于司法体制本身的障碍,因为司法体制和党政行政区划高度同构,所以才会导致这个问题。换言之,这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问题,而是相互牵连,看似简单,但其实深层次问题很多。”王敬波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