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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具有专利权,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吗?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5-03-11 10:18:22       访问次数:

自己具有专利权,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吗?


    (来源:2015-03-10 法律猫)

生活场景

    2012年8月13日,包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颗粒饲料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3月3日,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专利期限为10年。2013年6月10日,包某与张先生签订了该颗粒饲料外观设计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在全国范围内,包某只能许可张先生生产和销售该专利产品,包某自己也不得生产和销售该专利产品。张先生交付了转让金,双方签字,合同生效。同年9月,张先生开始生产该专利产品。
    2013年5月,以易先生为法定代表人的四方公司也申请了三连体颗粒饲料的外观申请专利,该专利的外观与包某的专利外形相同,但包某的外观设计无色,而易先生专利的颜色为土黄色。之后易先生生产这种颗粒饲料,并在黄先生的饲料公司销售该产品。
    2013年10月,张先生将易先生以及黄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庭责令四方公司停止生产该颗粒饲料,责令黄先生停止销售该产品,并要求他们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张先生撤回了要求被告赔偿的要求,只要求他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黄先生表示他的产品是从四方公司进货,根本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易先生表示,原告申请了专利权,并没有经过公告程序,不受法律保护,再者,他所获得的专利与张先生的专利并不相同,因此,没有侵犯张先生的权利。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连体颗粒饲料的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四方公司没有获得授权擅自生产与张先生专利外观极为相似的饲料,构成侵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决四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1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律智慧
    本案涉及的是同具有专利权所构成的侵权问题。在庭审中,易先生提到了一点:张先生从包先生那里获得专利权,并未经公告程序。那么,这样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相关法律规定,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备案文件,办理备案手续。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只要合同本身真实,就算没有及时备案也不成为被告抗辩的理由。
    本案的重点在于,被告四方公司虽然有专利权,但是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律规定,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据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为依据,作出审理判决。至于原告或被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得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
    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的专利先于被告申请,那么原告的专利权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不会因为被告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就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分析被告专利权的具体情况,再考虑被告专利与原告专利权的关系,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发现被告的颗粒饲料与原告的极为相似,在消费群中容易引起误认,因此,可以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专利使用权。
    被告黄先生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法律规定,如果销售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权的产品,而且能证明其产品为合法来源,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黄先生销售的产品是从四方公司进购的,属于合法来源,而且他表示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而原告提不出有利的证据,因此,原告撤回了相关诉求。

温馨提示:

    (1)作为销售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时,如果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并且能证明其产品为合法来源,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2)作为企业经营者,在申请专利产品时,有必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一下,自己将要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已经申请过的专利有较为相似之处,从而进行修改,避免与他人的专利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