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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支付宝年度账单默认勾选事件”看数据信息安全相关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8-01-05 13:32:59       访问次数:

从“支付宝年度账单默认勾选事件”看数据信息安全相关典型案例
(来源:"法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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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许多兴冲冲晒过支付宝账单的网友们发现,已在不知不觉间中了套路,签订了一个“服务协议”。“我同意《芝麻服务协议》。”不但字特别小,而且已经帮你勾选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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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单背后的隐藏条款引来网友不满。昨天深夜,支付宝针对报道紧急作出调整,连夜取消2017账单默认同意选项,《芝麻服务协议》已经变更为《在年账单中查询并展示你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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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时34分,芝麻信用官方微博发表《关于查看支付宝年账单时“被同意<芝麻服务协议>”的情况说明》,称“这件事,肯定是错了”,“愚蠢至极”,并表示“深深的歉意”。支付宝微博随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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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这次支付宝的“坑”已经很快被填上了,但是信息数据安全的问题却值得我们警惕,生活中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的实例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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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信·裁判规则


1. 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将征信查询ID号和密码供他人非法查询公民银行征信信息并获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与将非法获取的公民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均属于以牟利为目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来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2017年5月9日发布)
 
 
 
2.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的,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夏拂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非法获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并将此类信息出售给他人以谋取利益,此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2017年5月9日发布)
 
 
 
3.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大量他人个人信息并开设网站将上述信息供他人查询以谋取利益的,此行为侵犯了公民信息安全,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来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2017年5月9日发布)
 

 
4. 通过建立论坛吸引黑客发布漏洞数据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念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在互联网建立网络论坛吸引黑客发布漏洞数据、搜索引擎搜索以及从他人处拷贝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信息安全,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号:(2017)沪02刑终1057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5.利用公司系统漏洞私自将公司的个人简历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申欢、余秋云、李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公司系统漏洞非法获取公司大量的个人简历信息,并将该类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对其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

号:(2017)京03刑终547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6.数据信息资料应当作为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刘波等诉赵彦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数据信息资料被丢失,使得权利人的权益受损,该权益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应当作为民事权益予以保护。

 
案号:(2012)西民初字第45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3月21日第6版
 

 
7. 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网络用户信息及资金安全未尽严格、审慎的注意义务,造成用户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河南邦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网络用户信息及资金安全应承担严格、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用户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用户在保管自身信息、资金等方面存在过失,该过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可相应减轻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1561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
 

 
8.不当使用个人信息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王柏明诉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案
案例要旨:中介机构在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未经个人信息主体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使用,视为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超出合理范围。中介机构拨打电话的时间和频率超出一般人能够忍受的程度,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中介机构构成对用户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25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9.经营者擅自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犯隐私权——孙伟国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隐私权应包括私人生活秘密、私生活空间以及私生活的安宁状态等,对于商业活动中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导致其生活安宁受到滋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隐私权侵权。

 
案号:(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9737号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
 

 
10. 用户在网站的注册信息具备非公开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保密性的,属于商业秘密——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周慧民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要旨:裁量网站注册用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基于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实用性和秘密性三个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该信息无法直接轻易从网站获取,能给信息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并被所有者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则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案号:(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17日第6版
 

 
11.航空公司与网络订票平台存在泄露乘客的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性,且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庞理鹏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由于航空公司与网络订票平台对乘客个人信息管理的疏忽,导致乘客信息泄露的,存在过错,侵犯了乘客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号:(2017)京01民终509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2017年3月30日发布)
 

 
12.网络服务提供者运用网络技术获取用户搜索偏好并进行相关推送的,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朱烨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服务提供者运用网络技术收集、利用用户在使用网络页面过程中输入的信息,从而进行个性化推荐服务,其收集、利用的信息是未能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该数据信息的匿名化特征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故服务提供者未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案号:(2014)宁民终字第502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5辑(总第99辑)
 

 
13.未经同意及授权,获取、使用网络用户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脉脉”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社交软件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及互联网经营者的授权,非法获取、使用用户信息的行为,危害了社交网络平台用户信息的安全,损害了互联网经营者的合法竞争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依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16)京73民终588号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2016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4月2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