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跨国骗取钱财构成诈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8-02-01 10:23:20 访问次数:次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跨国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行为人受雇于电信诈骗团伙,持旅游签证在国外固定场所内,经事先分工后,以公检法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接听电话的方式虚构受害人信用卡超额透支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信息,诱骗多名受害人支付钱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通过接打电话的方式利用电信业务和网银技术发布信用卡透支的虚假信息,骗取受害人财物达数十万元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从严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侵犯财产罪 诈骗 国家工作人员 拨打电话 跨国 管辖原则
【基本案情】
戴X波、王X讯、周娟、黄云辉等三十二人系中国大陆公民。2011年8月底至9月初,戴X波等人陆续受雇于一个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持旅游签证分别在老挝万象市西沙达腊彭巴报村和撒潘通村的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具体分工为:先由一名台湾籍男子每天向全国范围内发送语音包,内容为对方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传唤,促使不明真相的被害人查询详情,转接人工查询,再由戴X波等人冒充公安局、法院等国家工作人员接听来自被害人的查询电话,虚构有关被害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涉嫌犯罪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听从其要求向指定账户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黄云辉等二十九人诈骗数额为四十一万元。而后,经受害人报案,戴X波等三十二人被老挝警察抓获并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以戴X波等三十二人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受雇诈骗团伙后,在国外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信用卡透支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骗取信用卡所有人钱财的,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戴X波等三十二人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戴X波等三十二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发行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数实施诈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般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或者向受骗者传递不真实的资讯,行为上既可以是语言、文字的陈述,也可以是举动的虚假表示,其本质是要达到使对方陷入或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产。随着通信业及互联网的发展,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该种电信诈骗的犯罪行为,通过发行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向受骗者传递不真实信息,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表现。同时,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三千元以上的,属于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系中国大陆公民,持旅游签证在境外特定地点,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接通电话虚构信用卡超额透支的虚假信息,骗取受害人钱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向受害人传递了其信用卡恶意透支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信息,属于语言上的虚假表示,是虚构事实的行为;客观方面致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骗取其钱财,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且骗取钱财的数额达四十多万元的,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从严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且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戴X波等三十二人诈骗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诈骗罪·本罪构成·行为方式·虚构事实 (S04030101012)
【罪 名】 诈骗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9月30日)
【检 索 码】 P0916++226BJ++HD0313B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戴X波等三十二人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X波、王X讯、周X受、黄X云等三十二人。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X波、王X讯、周X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后被安排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彭巴报村的24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三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戴X波等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为:一名台湾男子每天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发送语音包,内容是对方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传唤,需要查询详情的就会给转接人工查询,戴X波等三人便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并按照话术内容告诉对方恶意透支信用卡未还钱涉嫌刑事犯罪,若对方予以否认,便帮助对方将电话转接给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继续进行诈骗,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同年9月26日,戴X波等三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黄X云等二十九人相继受上述同一雇主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县撒潘通村19组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黄X云等二十九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诈骗团伙成员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话术要求,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虚构被害人的信用卡因购物等被恶意透支的虚假信息,诱使对方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同年9月16日,该团伙于从被害人马XX处成功骗取人民币41万元。经马XX报案,9月26日,黄X云等二十九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戴X波等三十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该诈骗团伙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的跨国电信诈骗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机关声誉,而且严重干扰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故对三十二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