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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且具经济利益的客户名单属经营秘密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8-05-21 11:57:39       访问次数: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且具经济利益的客户名单属经营秘密(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1.权利人通过不断的付出和努力,得到客户的信任,从而使客户与权利人之间形成合作关系。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权利人逐渐了解客户的订购意向、内容以及交易习惯,从而使权利人与客户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因该项客户信息不被公众悉知,权利人享有该独占的客户信息为其带来了经营优势与经济利益。且权利人对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应当将该客户名单认定为商业秘密。

2.被控侵权人曾为权利人的员工,权利人的员工守则具有保守公司秘密的规定。被控侵权人在权利人公司工作期间熟知客户的信息与交易习惯。被控侵权人在离职后,出任与权利人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经许可向同类公司披露权利人享有的客户信息,该行为违反了对权利人的保密义务,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被控侵权人为同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知同类公司系明知该客户信息为权利人所有,故应认定其使用该信息存在过错,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与同类公司应对权利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

民事 侵害经营秘密 合作关系 订购意向 交易习惯 客户信息 经营优势 经济利益 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 离职 法定代表人 保密义务 过错 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05年,模德模具公司[模德模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各种模具的设计、生产、加工等工作。白X于2007年10月入职模德模具公司并于一年后签订劳动合同,白X担任公司总经理。劳动合同中的附件《员工手册》内明确规定了“保密制度”,即销售或者业务主管人员掌握的客户资料是模德模具公司的核心价值基础,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泄露客户的资料,也不得告知客户公司与其他客户之间的报价。白X作为公司经理的主要职责为根据董事会决议完成工作任务,负责制定公司计划/编制预算,任命相关工作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员工守则。

2010年,白X从模德模具公司辞职,五个月后格泰模具公司(天津格泰模具有限公司)成立,主要经营范围:加工、制造、销售各类模具,白X担任格泰模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经查明,白X任职于模德模具公司时,模德模具公司与国丰模具公司(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白X曾前往国丰模具公司。于此同时模德模具公司将蚀纹项目报价给国丰模具公司。格泰模具公司成立后即向国丰模具公司送达相应的报价单。

模德模具公司以格泰模具公司侵害其经营秘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格泰模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权利人通过付出和努力得到客户信任,与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上述客户信息不被公众悉知,权利人享有的该独占的客户信息能够为其带来经营优势与经济利益,且其对客户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被控侵权人曾为权利人的员工,权利人的员工守则具有保守公司秘密的规定,被控侵权人在权利人公司工作期间熟知客户信息,并在离职后,出任与权利人经营同类业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未经许可向同类公司披露上述客户信息,该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被控侵权人与同类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的商业秘密需要未经公开,不为公众所知,公司因该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而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原告模德模具公司虽对公司的技术和信息进行了保密,但无法证明该技术和信息公众不知晓。且原告模德模具公司无法证明被告白X以及其所属公司被告格泰模具公司违反诚信、商业道德,构成对原告模德模具公司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模德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模德模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白X入职后熟知本公司的经营模式、各类信息,并参与了与国丰模具公司的合作。被上诉人白X离职成为被上诉人格泰模具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后将本公司一部分核心人员聘任,且其中一人与本公司有竞业禁止的约定。同时被上诉人白X代表被上诉人格泰模具公司向国丰模具公司发送价目表商谈业务,被上诉人白X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商业道德,侵害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格泰模具公司赔偿本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被上诉人白X、格泰模具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被上诉人白X与上诉人模德模具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且被上诉人白X仅负责公司的行政工作,并不掌握公司的核心权力。被上诉人白X、格泰模具公司与国丰模具公司并无合作,亦未压低价格,未侵犯上诉人模德模具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人模德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被上诉人白X、格泰模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模德模具公司涉案客户信息商业秘密,即在涉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被上诉人白X、格泰模具公司赔偿上诉人模德模具公司三万元,被上诉人白X、格泰模具公司互负连带责任;驳回上诉人模德模具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审判规则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据此可知,若权利人的客户名单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悉知,且该客户名单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其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商业利益,而权利人更是对客户名单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此种情况下,客户名单应当认定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向客户递交价目表与供应货物,使权利人与客户之间形成了一方递交价目表、一方根据价目表订购货物的合作关系。权利人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不断总结经验的过程中掌握了与客户的交易信息与交易习惯,从而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很大的帮助。因该客户名单能够直接应用于经营活动并未被公众悉知,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与商业利益,同时权利人在其员工守则中规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故该客户名单应认定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若行为人与权利人有保密约定,而行为人所掌握的信息是在权利人处工作时获悉,此时行为人违反与权利人的约定,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将权利人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客户名单披露给他人。该种披露权利人信息的行为,既违反了商业道德又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存在过错,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控侵权人就职于权利人公司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附件中具有保密条款。被控侵权人在工作期间掌握了客户信息与交易习惯,随后被控侵权人离职并入职与权利人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被控侵权人入职与权利人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后,向权利人的客户发送价目表等信息。被控侵权人未经许可将其在权利人处工作获取的客户信息披露给权利人同类公司使用,违反了保密条款,损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因被控侵权人为同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以得出同类公司明知被控侵权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未阻止,而是继续使用该客户信息,亦损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故被控侵权人与同类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

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

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条,内容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模德模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天津格泰模具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违反约定的披露或使用·擅自披露(C020505012)

【案    号】 (2012)津高三终字第0032号

【案    由】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判决日期】 2012年09月17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总第86辑)收录

【检 索 码】 B1305160+2TJ++++0412C

【审理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官】 李华 黄砚丽 刘震岩

【上 诉 人】 模德模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天津格泰模具有限公司 白X(均为原审被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模德模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善琪(SHAUN SHANGI HO)

委托代理人:任志同

委托代理人:陈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

委托代理人:李志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格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X。

委托代理人:李志远。

上诉人模德模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德模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X、被上诉人天津格泰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泰模具公司)侵犯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五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模德模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志同、陈健,被上诉人白X及被上诉人格泰模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模德模具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筹建设计、生产、加工各类模具蚀纹及轧花辊,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及售后服务。白X于2007年10月8日到模德模具公司工作,双方于2008年10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白X在模德模具公司任总经理职务,《员工手册》作为合同的附件。《员工手册》中,对技术、客户资料等进行了保密规定。2010年4月15日,白X向模德模具公司提出辞职,2010年5月,白X从模德模具公司离职。白X在模德模具公司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格泰模具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模具、塑料制品加工、制造、销售、模具技术开发、转让。白X在该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经理。

模德模具公司曾与案外人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格泰模具公司成立后,曾向案外人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发送过报价单。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作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须是不为公众所悉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本案中,模德模具公司虽对其技术及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保护的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悉知。而且模德模具公司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白X、格泰模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模德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模德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模德模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负担。

模德模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1)一中民五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2、判决二被上诉人立即停止利用上诉人商业秘密、技术手段、客户信息低价恶意招揽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决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额为格泰模具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的利润,白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上诉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供的大量证据并未予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机械、判决说理简单,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以下事实:白X在创设格泰模具公司之前担任上诉人总经理期间,掌管上诉人的经营管理、财务行政、人事等一系列绝对权力,并曾代表上诉人拜访案外人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白X离职后即在天津设立与上诉人经营范围相同的格泰模具公司,并挖走上诉人技术骨干王文涛、熊飞、郭田等人,其中王文涛与上诉人签有竞业禁止协议;白X以格泰模具公司的名义向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发送报价单、低价招揽模具蚀纹业务。白X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其与格泰模具公司侵犯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商业秘密,并给上诉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实事,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白X、格泰模具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主要理由:一、白X未与上诉人签订过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上诉人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也未采取保密措施,可以从公知渠道获取,故不构成商业秘密;二、白X作为总经理,主要负责行政等工作,并不享有上诉人所称的绝对权力;三、白X及格泰模具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之间并无真实交易,更不存在低价、恶意招揽客户,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四、上诉人提及的上海法院判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无误。

本院审理期间,模德模具公司提供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书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2)园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用于证明白X及格泰模具公司将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王文涛等技术骨干挖走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模德模具公司的合法权益。模德模具公司还提供了一份2012年6月6日有王文涛签字的《律师会谈记录》一份,用以证明王文涛已认识到其违背竞业限制协议行为的不当,并表示愿意回到模德模具公司工作。白X、格泰模具公司对《律师会谈记录》的真实性及以上三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

结合双方当事人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本院进一步查明:1、作为白X与模德模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模德模具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了“保密制度”,其中对客户资料进行了具体规定:“销售主管或业务经理主要掌握着的客户资料是模德中国的基础,业务人员不得与业务无关的人员泄露本模德中国的客户资料,不允许告诉客户模德中国对其他客户的报价”。2、白X在模德模具公司期间任总经理职务,根据模德模具公司的《公司章程》,总经理的任务包括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根据公司章程主持公司的日常工作,具体权力和责任包括:制定和实现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任命及撤销负责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审阅并向投资者报批会计报告、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则、制定职员和员工的守则等。3、模德模具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支付白X差旅费3468元,所附明细中包括白X于2009年5月12日前往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的费用。4、模德模具公司曾就模具蚀纹项目向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报价并一直存在相关业务往来。5、格泰模具公司成立后,亦曾就模具蚀纹加工业务向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发送过报价单。6、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2)园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模德模具公司与格泰模具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着重合,格泰模具公司曾向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报价,而该公司系模德模具公司客户,与模德模具公司曾经有业务往来,故可确认,格泰模具公司与模德模具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该判决同时认定,原模德模具公司员工王文涛自离职后为格泰模具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其与模德模具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模德模具公司虽在诉状中主张白X、泰格模具公司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但其并未提供有关技术秘密的证据材料,鉴于其在二审庭审期间明确表示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客户名单,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白X、格泰模具公司是否侵犯了模德模具公司的经营秘密。

一、关于模德模具公司主张保护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经营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本案中,模德模具公司主张保护的客户名单为与其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的案外人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具体包括其与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之间的报价单,销售发票等载明的客户需求和相关报价、交易习惯及成交价格等信息。

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模德模具公司主要从事各类模具蚀纹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等经营项目。根据模德模具公司一审提供的报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应当认定其与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稳定的交易关系。除公司地址等一般公知信息外,两公司在长期往来过程中就模具蚀纹加工相关业务的报价、特定项目的需求及费用负担、交易习惯等具体事项的协商和确认,需经过长期积累方能形成,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不经过努力,通过公开渠道难以获得,具有区别于公共信息的特定性,并能够给模德模具公司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被上诉人虽主张该客户信息可以从公知渠道获取,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节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同时,模德模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员工守则》的方式制定了相应的保密制度,其中对于客户资料的重要性和不得泄露客户资料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故模德模具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依法应受到相应的保护。

二、关于白X、格泰模具公司是否侵犯了模德模具公司经营秘密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白X在模德模具公司任职期间,一直担任总经理职务,其工作领域全面涉及公司经营、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理应有机会接触到上诉人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且制定职员和员工守则是总经理的权力和职责之一,其理应知晓客户资料是需要保密的信息。另外,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报销单据,可以证明白X曾与模德模具公司的特定客户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进行过接触,故应认定白X在离职前因工作关系已知悉模德模具公司在本案所主张的客户信息。白X从模德模具公司辞职后不到半年即成立格泰模具公司,并找到原模德模具公司技术人员王文涛等人为该公司工作。根据已生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2)园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的确认,模德模具公司与格泰模具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着重合,格泰模具公司曾向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报价,而该公司系模德模具公司客户,与模德模具公司有业务往来。从模德模具公司一审提交的格泰模具公司报价单可以看出,格泰模具公司向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也是模具蚀纹加工价格,除因所提供具体项目的不同而在价格上存在较明显差异外,其在特定项目的需求及费用负担、交易习惯等方面,与模德模具公司主张保护的相关客户信息并无实质差异,且白X、格泰模具公司未对该客户信息的。虽格泰模具公司与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之间最终并未成立实质交易关系,但报价行为表明其已将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认定,白X未经允许,将其所掌握的模德模具公司有关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的客户信息,披露并允许格泰模具公司使用,构成对模德模具公司经营秘密的侵犯。鉴于白X同时为格泰模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可以认定格泰模具公司在明知白X侵犯模德模具公司经营秘密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客户信息,亦构成侵权。故白X、格泰模具公司共同侵犯了模德模具公司拥有的涉案客户信息经营秘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模德模具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模德模具公司主张保护的客户名单仅为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而格泰模具公司与该客户之间并未产生实质交易,亦无证据证明模德模具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白X、格泰模具公司的侵权获利,故应综合考虑白X、格泰模具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以及模德模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至于模德模具公司主张白X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一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上诉人模德模具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五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白X、天津格泰模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模德模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涉案客户信息商业秘密,即在涉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三、被上诉人白X、天津格泰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模德模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3万元,被上诉人白X、天津格泰模具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模德模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模德模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上诉人白X、天津格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由上诉人模德模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上诉人白X、天津格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